食安中心表示,早前已公佈上述違規事項,有關商戶亦已停售受影響產品的有關批次。如有足夠證據,中心會提出檢控。根據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》(第132章)第61條規定,任何人如在標籤上對所售賣的食物作出虛假說明或在食物的性質、物質或品質方面誤導他人,即屬違法。一經定罪,最高罰款為5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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